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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 年婚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A0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3間因115年度婚字第23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