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元治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徐 世 禎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 珍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