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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基小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小字第二二七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元治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徐 世 禎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 珍 珍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