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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基小調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小調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係因協議書契約涉訟而請求履行契約,依兩造簽名之系爭協議書第十條之約定,就該協議事項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蔡岱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B 書記官 范育誠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