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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基簡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

原 告 萬璁實業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義爵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徐世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俱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劉珍珍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裁判日期:200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