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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甲○○送達代收人 己○○被上訴人 庚○○即余梅承受訴訟人 戊○○

丁○○丙○○乙○○ 住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村港西十五號右當事人間移轉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丁○○、丙○○、戊○○、乙○○為被上訴人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甲○○,及子女丁○○、丙○○、戊○○、乙○○,有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各一紙、及戶籍謄本四份在卷足憑,而繼承人之一的甲○○為本件之上訴人,自應由其餘繼承人丁○○、丙○○、戊○○、乙○○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一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李木貴法 官 王翠芬法 官 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俱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案由:移轉房屋所有權
裁判日期:200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