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一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被上訴人 王金波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於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八一號確認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返還無權占有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瑞簡字第八一號確認界址事件確認兩造土地界址為認定依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