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增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台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二 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官 蔡聰明~B 法官 何怡穎~B 法官 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B 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裁判案由:拆屋交地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