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九號 原 告 增田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交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裁判案由:拆屋交地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