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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B 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案由:確認債務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