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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乙○○被 告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即發票人起訴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而提起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向原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之法院為之,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B 法 官 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B 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日期:20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