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家簡調字第一號
原 告 乙○○
丙○○右 二 人 陳玟如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八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陳湘琳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