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九三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部分: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持裁定正本至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訴訟對造之戶籍謄本,係合乎內政部申請戶籍謄本之相關規定,且曾有戶政事務所准許原告之申請,詎戶籍員鄭景安不發給原告所申請之戶籍謄本,原告據理力爭,並未妨害任何人執行公務,嗣警察至現場處理時,原告正坐在椅子上,被告則告知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逕行逮捕、拘提原告,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原告並無上開刑事訴訟法所定得逕行拘提之情形,自不願隨同警察返回派出所,且未經告知遭何人指控及所犯之罪名,即為警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上手銬帶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被告顯然非法拘提原告,已侵害原告之自由及名譽,為此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部分:被告係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警員,當天接獲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通報有人在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鬧事,抵達現場時,事務所的贈閱資料被翻的亂七八糟,經被告詢問戶籍員,戶籍員表示原告所欲申請之戶籍謄本於法不合,卻一直要申請,並搗毀所內贈閱的資料及妨害辦公人員處理公務,戶籍員堅持對原告提出告訴,原告拒絕與之前先到場處理之警員返回派出所,並發生拉扯,因原告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故施以強制力帶返派出所,且被告僅係案件主辦人,並未對原告上手銬,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顯然無據。
乙、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告知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逕行拘提原告,並提出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逕行逮捕、拘提通知影本為證,被告對原告於上開時間、地點經警施以手銬帶返派出所處理之事實並不爭執,但辯稱原告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且拒絕與警員返回派出所,故用強制力逮捕等語。經查:
㈠原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許,前往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申請
第三人之戶籍謄本,經承辦人員鄭景安告以與申請資格不符,應補正資料再行申請,原告即丟擲所內之贈閱資料,並大聲說為何不讓他辦理,嗣有二名警察據報前來處理,警察請原告離開,但原告不理會,且與警察拉扯,僵持至同日下午五時許,有其他警察來支援,始將原告帶走等情,業據證人鄭景安到庭證述在卷,證人鄭景安與原告素不相識,衡情並無設詞誣陷原告之必要,所為證言應堪採信。
㈡按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
案發生地點為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原告於戶籍員鄭景安拒絕其戶籍謄本之申請時,不僅將所內的贈閱資料灑落一地,並大聲吵鬧爭執,被告主觀上認原告係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尚非無據,且原告自承不願隨同警察返回派出所,客觀上亦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所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之情形,被告身為警察人員,為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其因而用強制力將原告押至派出所訊問,並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基警分一刑字第四六七八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將原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有該分局九十年一月十二日基警分一刑字第九五二六號函附上開報告書影本可參,被告所為應屬職務上之正當行為。至原告提出之錄音帶譯文,依其記載之內容多為原告與訴外人王炳坤之對話,實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自由、名譽之行為。
二、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係依法執行職務,並無不法侵害原告自由、名譽之情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一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四百九十一元(裁判費一百零二元、送達郵費三百八十九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聲請播放與訴外人王炳坤對話之錄音帶及調閱原告被訴妨害公務案件之刑事偵查卷宗,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判決所為上述判斷不生影響,即無予以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陳 湘 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 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