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基簡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基隆市私立祝安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楊松烈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安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安養費新台幣十一萬五千零三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然被告之住所係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巷○○號五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因此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B 書 記 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給付安養費用
裁判日期:200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