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戊○○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訴請交出不動產並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戊○○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訴請交出不動產並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