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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戊○○丁○○己○○右當事人間請求訴請交出不動產並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 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

裁判日期:200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