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送達代收人 吳永修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人事保證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方淑真

裁判日期:200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