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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庚○○

乙○○被 告 己○○

丙○○丁○○戊○○甲○○被 告 壬○○

癸○○訴訟代理人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一○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裁判日期:2001-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