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辛○○訴訟代理人 庚○○
乙○○被 告 己○○
丙○○丁○○戊○○甲○○被 告 壬○○
癸○○訴訟代理人 子○○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一○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何怡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