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七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折合銀元柒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肆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