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勞訴字第四號
原 告 丁○○
丙 ○庚○○乙○○己○○甲○○法定代理人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年資辦理結算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依其擴張聲明之數額補正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B 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