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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0 年重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蕭桂芬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後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B 書 記 官 林苑珍

裁判案由:返還欠款等
裁判日期:200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