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蕭桂芬被 告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扣除聲請支付命令費用後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五 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六 日~B 書 記 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