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福得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丁○○丙○○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游意婷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