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勞小字第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基隆市輪船理貨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裁判案由:給付退休互助金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