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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基勞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勞小字第三號

原 告 乙○○被 告 基隆市輪船理貨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互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互助金
裁判日期:200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