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八九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租款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不得抗告裁判案由:給付車租款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