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九一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致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