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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基小字第 9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九一九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致祥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費
裁判日期:200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