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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基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王靜敏

裁判案由:清償租金 等
裁判日期:200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