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丙○○被 告 甲○○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侵占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捌萬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捌佰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叁佰伍拾伍元。
㈡提出詠崧便利商店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