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二六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原告需攜帶租賃合約書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三~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裁判案由:給付車租款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