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修護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系爭營業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四一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修護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提出系爭營業小客車之車籍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陳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