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四二號
原 告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償還押金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 法 官 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B 法院書記官 黃致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