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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基簡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三七四號

原 告 乙○○被 告 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並再向被告甲○○戶籍謄本地址送達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玉珮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

裁判案由:給付車租款
裁判日期:200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