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三五號
原 告 台北小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設基隆市○○路○段一法定代理人 丙○○ 住訴訟代理人 乙○○ 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收回管理自來水供水設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