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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基簡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甲○○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訴訟代理人 林茂基

溫曉君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設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另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臺中市,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相關侵權行為證據調查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蔡佳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劉珍珍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等
裁判日期:200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