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
上 訴 人 冠威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盈玎訴訟代理人 吳朝雄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上訴人之真正住居所(提出戶籍謄本)。
二、補繳短納之上訴費新台幣七百三十八元。
三、提出訴訟代理人吳朝雄之委任狀。
四、提出上訴理由狀及其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B 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