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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簡上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

上 訴 人 冠威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盈玎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裁定,限令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李木貴~B 法 官 蔡聰明~B 法 官 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B 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