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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戊○○相 對 人 甲○○

丙○○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陸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F0~T40

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裁判費 │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 │├─────────────┼─────────────┤│郵票費用 │五百十元 │├─────────────┼─────────────┤│公示送達費用 │四十五元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共 計 │三萬零六百四十六元 │└─────────────┴─────────────┘

裁判日期:2003-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