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右聲請人請求認可離婚事件之大陸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法院(二○○二)永初字第六五○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結婚後,因感情不睦,已在大陸地區重慶市永川市人民方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及該法院之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證。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相識時間短暫,婚姻基礎差,婚後間斷相處時間僅24天,即發生糾紛,未建立夫妻感情,原告起訴與被告離婚,被告同意離婚」為理由,而判決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暨生效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洪月甚

裁判日期:2002-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