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 甲○○右聲請人與乙○○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大陸地區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第二○○二城民初字第七一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乙○○業經如主文所示之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確定證明書正本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兩造婚後未同居生活,現感情確已破裂」為理由,而判決兩造離婚在案,該判決已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為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陳鈺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