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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1 年重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俞清松律師被 告 信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周燦雄律師

丁 ○ ○ 基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質權孳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

裁判日期:200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