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俞清松律師被 告 信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基隆市○○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周燦雄律師
丁 ○ ○ 基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十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質權孳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玉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