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仲執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尹章華、陳盛強、陳建榮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該會九十二年度仲聲孝字第○六三號仲裁判斷書仲裁判斷主文第一項即「聲請人應向相對人提供新台幣參佰捌拾陸萬貳仟元正保固保證金後,相對人應將其所持有中央信託局信義分局八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所制發面額新台幣貳仟肆佰柒拾參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定期存款存單乙紙(存單上載帳號:0000-000-0000000,存單號碼TD○○一五七五,存款人:中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起訖日期: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止)解除暨塗銷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所為質權設定並將上開定期存款存單返還與聲請人。」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給付性質之仲裁判斷,得聲請法院為裁行裁定,此觀仲裁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主文所示之仲裁判斷,相對人尚未履行,為此聲請鈞院為執行裁定等語,提出仲裁判斷書本一件、相對人函影本一件為憑。
三、經查,上開仲裁判斷核無仲裁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應駁回事由,則本聲請合於法定要件,應予准許。又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管轄法院無明文規定,應依仲裁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普通審判籍規定,由被告所在地即本院管轄,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