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二三號
原 告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晚間於原告處舉行喜宴,被告本應依宴會合約書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於喜宴結束後一次給付婚宴帳款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五千六百元,惟被告並未依約給付,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原告雖承認被告原為其所屬員工,原告並且積欠被告績效獎金二十六萬四千六百二十八元,然被告訂購喜宴,事先心存百吃白喝,不願付款,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二十萬五千六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此侵權行為之債權,被告不得以原告積欠之績效獎金債權抵銷等語。
二、被告則辯稱其自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受雇原告公司訂席中心擔任業務員,惟原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不經被告同意,將被告調至餐廳擔任端菜服務員,雖經被告以懷孕及身心安全為由,請求回復原職,卻均未獲原告善意回應;而原告迄至九十一年底止,已積欠被告績效獎金共計二十六萬四千六百二十八元,被告迫不得已只好向原告表示願意離職,但是請求原告支付積欠之薪津,或者調整被告工作,原告仍不予理會,被告只好以此債權,主張與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舉行喜宴所積欠之帳款二十萬五千六百元,互為抵銷,並已事先報告主管,並無白吃白喝之意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喜宴帳款二十萬五千六百元,為被告所自認,應堪信為真實。又查被告主張原告積欠其績效獎金二十六萬四千六百二十八元,亦為原告所承認,本院自應採為真正。是兩造所爭執者,乃係二者債權可否抵銷?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本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人之債務,互相抵銷,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今原告公司既對被告負有二十六萬四千六百二十八元之債務,且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在台北市勞工局舉行之勞資爭議協調會議中,即曾向原告請求支付積欠之業績獎金,有該會議紀錄在卷足憑,原告既未能提出給付,又未拒絕被告訂席,則被告依法主張抵銷,本為權利正當行使,何來故意侵權行為之有?是被告自得於訴訟中為抵銷之意思表示,故二相抵銷後,已逾原告請求之二十萬五千六百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該等金額及其利息,洵非有理,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郭廷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