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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基簡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陸佰零伍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八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 官 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致祥計算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備 註 │├───────┼────────┼────────┤│裁判費 │五千零五十八元 │ │├───────┼────────┼────────┤│送達郵費 │二百二十四元 │ │├───────┼────────┼────────┤│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二百元 │ │├───────┼────────┼────────┤│本件送達郵費 │七十八元 │ │├───────┼────────┼────────┤│合 計│五千六百零五元 │ │└───────┴────────┴────────┘

裁判日期:2003-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