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協議筆錄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監字第三四號因改定行使親權之人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協議出席職員:
法 官 李木貴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通 譯 陳俊傑到場協議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協議成立內容:
一、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生之子陳聖中(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自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改由聲請人任之。
二、相對人願自九十二年九月起至九十八年六月止每月十日各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仟元,供作陳聖中之教育生活費用。
三、聲請人同意相對人於第一項之期間每週探視陳聖中至少一次,但不得影響陳聖中之正常教育、生活作息。
右協議筆錄當庭交當事人閱覽兩造均承認無訛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民事庭~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B 法 官 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B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