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如附表所示確定為新臺幣一萬二千九百二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潘端典
附表┌─────────┬────────────┬────────────┐│項 目 │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裁 判 費 │一萬二千四百九十七元 │ │├─────────┼────────────┼────────────┤│送達郵票費用 │三百五十五元 │ ││ │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六十八元 │ │├─────────┼────────────┴────────────┤│合 計 │一萬二千九百二十元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