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第一特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伍拾伍萬玖仟捌佰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玖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壹佰伍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八 日~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