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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2 年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枝被 告 第一特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惠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給付保養費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有其等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簽訂之維修合約書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因此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裁判日期:200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