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台灣基隆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被 告 甲○○
丁○○兼 右二人 丙○○訴訟代理人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己○○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訴外人陳中光、戴步衢除戶戶籍謄本,並就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五十六號房屋在訴外人陳中光、戴步衢退休後始建造完成,是否因職務關係而配住予訴外人陳中光、戴步衢,能否因借用人喪失與所屬機關之任職關係,以借貸目的已使用完畢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等事項陳述意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 法 官 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B 法院書記官 許世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