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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司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甲○○即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送達代收人 葉維惇會計師右聲請人聲請為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雷家治(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清算完畢,由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及解除清算人職務。謹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貴院聲報清算完結,並指定雷家治為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本件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清算完畢,並由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簿冊,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送監察人謝嘉俊審查無誤,提請股東會承認及解除清算人職務,此有清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國稅局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監察人聲明書、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法院指定該公司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雷家治(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於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解除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4-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