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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基小字第 10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0六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兩造協議離婚,於協議離婚之際,被告承諾於次日(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給付新台幣十萬元之贍養費及慰藉金予原告,詎被告嗣後並未按時給付,履經原告催討均未給付,為此提出本訴,聲明如主文所示,並提出離婚協議書一份為證。因被告坦承簽立上揭離婚協議書,承諾給付十萬元予原告,迄今尚未給付。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十萬元,及自約定給付翌日(即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尚屬有據。

二、被告另辯稱因兩造另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成立和解書,原告承諾自八十九年九月起每月匯款至長子吳挺鋒戶頭二萬元作為家庭公基金至退休止,而被告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退休,因被告均未依約定給付,經計算合計六十八萬元,其主張應與原告本件主張債權予以抵銷云云。經查,原告則稱其確實有依據和解書匯款入其長子吳挺鋒及其媳婦陳芳宜之戶頭內,業據其提出匯款金額達一百七十二萬元之匯款單三紙(匯入吳挺鋒戶頭部分一百萬元,陳方宜部分七十二萬元)為證,被告亦不否認原告曾經匯入前揭款項,此部分原告主張堪信為真。被告雖表示其並未收到上揭金額,然查兩造和解書上既約定僅需匯款予兩造長子吳挺鋒戶頭內原告即已依約履行,被告是否收到款項則與原告無關,因此原告既已依和解書匯款,被告對原告顯無任何債權存在,被告主張抵銷顯無可採。

三、據此,原告依據兩造協議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判決,被告受敗訴判決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一千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0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