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基小字第 142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丁○○當事人間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

裁判案由:給付修車款
裁判日期:200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