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甲○○被 告 丁○○當事人間給付修車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蔡聰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