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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基小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基小字第44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被 告 謝亜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謝亞伶」之記載,應更正為「謝亜伶」。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