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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基簡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五二四號

原 告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焜耀原告因請求履行合約書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湘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書
裁判日期:2004-08-13